1.有關本所財物非因執行公務需要,不得擅自攜出所外。因送修、送校等非屬提供使用情形攜出,應填製員工物品攜入(出)申請單,並載明攜出財物之財產編號後,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攜出。
2.依據本所財產與物品管理作業要點柒、二、(一)、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國有公用財產,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原則下,得以收益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本所現有財產、儀器及設備,倘非基於研究委託計畫需要,須提供使用,而本所仍有使用需要,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規定辦理,倘不符合該原則規定,應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以收益方式提供他人或所外機關使用,需收取提供使用費(財產提供使用契約書如附件1)。(二) 、本所依委託研究計畫與他人或所外機關簽訂契約書,及因執行採購等簽訂之契約書,於委託計畫(契約)期間,提供委託計畫內之財產儀器及設備(需詳列財產明細),依委託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者,由本所依權責不予收取提供使用費(財產提供使用契約書如附件2)。
3.聯絡人:曾敏理小姐分機: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