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
(1)報廢之財產得評估以再利用方式辦理,不列入財產管理。前項「再利用」係指已報廢之財產,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之廢品,有使用需求之單位應提出申請並填寫「再利用廢品領用申請單」如附件四。為利管理,增訂有關「再利用廢品」之申請及處理程序。
(2)為避免各財物保管人因已奉核准尚未繳交報廢之財物,未善盡保管維護之責,而導致損(毀)壞或遺失,而需負賠償之責,故本點後段增訂已奉核准尚未繳交報廢之財物,及已逾六個月未繳交廢品者,該項財物減損單將予以作廢等處理規定。
(3)刪除本所器材報廢「技術鑑定小組」人員名冊內之姓名、代理人、電話欄位,因該等人員或因職務調動,或為退休、離職等因素,具變動性故不宜明訂於該名冊內,以免因需適時配合業務調整而不時修正,進而影響業務法規之穩定性;技術鑑定小組成員由秘書室統一簽准發布;成員異動時,循相同程序辦理。
2.聯絡人:曾敏理小姐 分機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