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理財產修繕採購時,請檢附財產修繕自我檢核表乙份供審查,詳如說明。
發佈者: 黃貴貞一、 為協助各單位辦理設備維修、汰換部份組件時,預算係以經常門或資本門支應之釐清,及爾後編列預算之依據,茲增訂此自我檢核表。
二、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1月19日處會字第0960000397號書函:依財產修繕情形,可分為一般修繕及大修二種,一般修繕只能使設備資產保持正常可用的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故列為當年度經費支出,以業務費支應;大修則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能量及效率,故須增列財產原值,以設備費支應,並依增加年限攤提折舊。
三、 爾後各單位辦理財產修繕採購時,請檢附財產修繕自我檢核表乙份供審查(詳如附件),敬請確實依財產修繕情形查填及勾選,並自即日起實施。
四、 財產修繕自我檢核表置放於所區網頁採購管理系統→申請階段→申請單列印→請按確定→各類檢核表,供各單位下載使用。
承辦人:曾敏理 分機: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