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5年5月9日起本所報廢財物儲存場恢復收繳,請各保管人依報廢財物儲存場收繳時間(星期一下午14時至16時於013館庫房收繳電腦類、星期二、四下午14時至16時於報廢財物儲存場收繳其餘各類廢料)繳交報廢財物。
二.本所財產設備維修及工程營繕所汰換之零件或產生之金屬廢棄物均應繳交至報廢財物儲存場,請勿交由廠商處理。
三.因目前本所新購置筆記型電腦,僅開放計畫主持人或主管人員購置,為避免管控缺失,爾後辦理該筆財產移動事宜(例如:移轉非計畫主持人之人員),請以便簽並敘明具體詳細之移轉原因,經單位主管同意後,併同財產移轉單送秘書室管理科辦理財產移轉事宜。
四.有關本所財物非因執行公務需要,不得擅自攜出所外。因送修、送校等非屬提供使用情形攜出,應填製員工物品攜入(出)申請單,並載明攜出財物之財產編號後,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攜出。
聯絡人:曾敏理 分機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