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場收繳注意事項
發佈者: 黃琬茜一、廢品場開放時間為每周二、四下午2:00-4:00,使用單位如委請廠商運送廢品,請預先告知廠商本所廢品場開放時間,以利安排於開放時間內運送。
二、改制前已奉核准之減損單,請於112年10月31日前繳交報廢財物,以利辦理公開變賣。於改制後奉核准之減損單據,報廢財物收繳時間將另行公告。
三、廢品場收受之廢品除減損單核可的財產(物品),其餘屬維修案、有物無帳、營產,僅收受具有殘值之廢品。有無殘值之分類如下:
(一) 無殘值:木質(檜木等實木料除外)、玻璃、布質、塑膠(壓克力)、燈管(燈具組)、隔熱棉類等,視同垃圾處理,請承作廠商依環保相關法規清運,或自行依廢棄物相關規定處理。另有關危害性物質,請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 有殘值:機械器具、車輛、鐵櫃、電纜線或其他金屬製品等,應繳交至廢品場。
四、建築物於拆除或裝修等工程中所產生之營建廢棄物(如: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片、塑膠類、木屑、紙屑、瀝青、土石塊、磚瓦、油漆等溶液桶、布類…等不具殘值廢棄物),廢品場不予受理。
五、各項維修採購案所拆除之廢品如具殘值且無輻射污染者,均應送交至報廢財物儲存埸。另各項財產如有附屬設備亦應送交至報廢財物儲存埸。
聯絡人:秘書室管理科 楊雅迪小姐 分機:2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