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公文如有「應用限制」及「複製限制」情形之註記方式
發佈者: 廖明珠一、配合原能會加強檔案應用註記要求,各單位歸檔公文如有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公文歸檔時應註記「應用限制」及「複製限制」。
二、相關作法如下:
(一)線上公文:請承辦人於公文系統「決行歸檔意見」,補充意見欄內填寫應用(複製)限制及依據註記,並電話提醒檔案室人員注意,範例如附件一。
(二)紙本公文:請直接於首頁左上方空白處註記應用(複製)限制及依據,範例如附件二。
(三)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內容如附件三。
聯絡人電話:吳素貞2334;孔良秀2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