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長官及同仁大家好:
本所奉行政院核定自112年9月27日改制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下列事項請同仁配合辦理:
一、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部分
(一)查行政法人法第23條第4項及第25條第4項規定略以,原機關(構)聘僱人員及工友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應於改制之日辦理離職、退休及資遣。
(二)復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0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又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第5點規定如下:
1.應休畢日數(10日以內)之休假部分: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1600元計算。
2.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依國內休假日數,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1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依相關規定係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四)本所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之前開費用應於112年9月27日前結算,其中強制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部分,請於112年9月20日前完成刷卡消費,並於同年9月23日前完成結報手續,所有休假或特休亦請於同年9月20日前完成請假核批手續,差勤系統將自同年9月21日起鎖定請休假功能,辦理未休假加班費結算作業。
(五)差假期間跨越112年9月27日以後之連續差假,請分開填寫2張假單,第1張假單末日為112年9月26日止,第2張假單起日為112年9月27日。
二、職員差假部分
(一)選擇安置人員:相關差假只能請至112年9月26日,並需於同年月20日前完成請假核批手續,差勤系統將自同年9月21日起鎖定請休假功能。
(二)繼續任用人員:為配合前開各類人員請假及結算未休假加班費作業,如有差假起日係112年9月26日以前,亦請於同年月20日前完成請假核批手續,差勤系統將自同年9月21日起鎖定請休假功能,至同年9月27日起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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