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本所公務員應經機關同意或備查之兼職,自即日起以「本所公務員兼職申請書」辦理,請參考附件。
內容:
一、衡酌本所業務需要,並考量各種兼職態樣(含兼課)宜統一回歸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參考銓敘部訂定之「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修訂「本所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本所公務員應經機關同意或備查之兼職,自即日起依新修訂之「本所公務員兼職申請書」辦理。
二、旨揭「本所公務員兼職申請書」之兼職態樣,業包含教學(按,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爰包含兼課)在內,爰本所原訂之「本所人員所外兼課補充規定」及附表,依本所行政規則作業要點第8點第8款規定自同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