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可調配國有財產
發佈者: 黃貴貞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他機關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6條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借用貴管國有財產時請配合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3月3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93500151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三、聯絡人:吳素貞分機2365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他機關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6條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借用貴管國有財產時請配合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3月3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93500151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三、聯絡人:吳素貞分機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