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報廢財物儲存場為降低潛在危險因子,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發佈者: 黃貴貞一、各單位辦理小型工程財物勞務案,產生廢棄物或耗材,請於購案中一併處理:
經勘查本所報廢財物儲存場發現,現場置放之部分廢品為本所各單位拆除之風管、玻璃纖維、排氣用PVC管等事業廢棄物,係因各單位購案未編列廢棄物清運狀況產生之廢品,置放於本所報廢財物儲存場。爰此,爾後請各單位盡量於購案中一併處理所產生之廢棄物。如係因財產設備維修及工程營繕所汰換之零件或產生之金屬廢棄物仍應繳交至報廢財物儲存場。另各單位如確有廢品(如:同仁自行更換之日光燈管、因辦公產生之玻璃桌墊及燒杯器具等)需置放於本所報廢財物儲存場時,將請自行分類並依報廢場管理員指示擺放整齊。
二、有聚光效果之耗材或報廢財產置於陰涼處以降低風險:
各單位產生之實驗耗材或設備,如聚光片及模組…等可能有聚光效果,辦妥報廢程序後廢品請自行覓妥陰涼處放置及妥為保管,並告知本室管理科財管人員放置位置,俟本所辦理報廢財物標售事宜時,由得標廠商前往清運。
三、職安會特別指示具有潛在危害因子,說明如下:
裝有液體或氣體之鋼瓶容器,於運送至報廢物料儲存場之前,應確實將內容物清空;另外鋼瓶容器須避免日照直接曝曬且鋼瓶容器須直立放置及護蓋保護,以避免因熱源或倒塌而起火燃燒。
四、承辦人:陳生國分機:2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