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訂除超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財物,應依程序辦理報廢外,其餘財物移轉給編制內其他同仁保管,必要時,由其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指定之。
2.新增由退離人員依規定辦理移轉之辦公用財物應放置原地,由原保管使用單位之主管人員調配運用於新進或調任人員使用。
3.承辦人:曾敏理小姐,分機2365
1.修訂除超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財物,應依程序辦理報廢外,其餘財物移轉給編制內其他同仁保管,必要時,由其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指定之。
2.新增由退離人員依規定辦理移轉之辦公用財物應放置原地,由原保管使用單位之主管人員調配運用於新進或調任人員使用。
3.承辦人:曾敏理小姐,分機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