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疫宣導及注意事項
發佈者: 廖明珠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本(109)年2月25日總統公布施行,相關重點摘要如附件。
二、額溫管理標準自37℃調整為37.5℃:
額溫<37.5℃,始可進入所區上班或洽公;額溫>=37.5℃,要求同仁及會客人員戴口罩儘速就醫,並自主健康管理。各單位每日監測同仁體溫時,若額溫超過攝氏37.5℃時,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並作成紀錄陳報主任秘書。
三、同仁於交通尖峰時段(07:30 ~ 09:00)進入所區配合量測額溫時,如欲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