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廠商或來賓因工作需要,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入所工作,均應由履約單位(接待單位)事先辦理加班申請,經奉核准後廠商或來賓始得留所工作。
一、現行廠商或來賓入所工作時間規定如下:
(一)平日上午8時至下午18時:
至會客室完成換證程序後,依本所門禁管制規定入、離所。
(二)平日下午18時01分至21時:
填具「本所廠商加班(假日入所)申請單」(詳如附件),經單位主管或分支計畫主持人核准,並會知秘書室後,依本所門禁管制規定入、離所。
(三)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18時:
填具「本所廠商加班(假日入所)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分支計畫主持人核准,並會知秘書室後,依本所門禁管制規定入、離所。
(四)平日超過下午21時、假日超過下午18時:
1、敘明事由、期限、至遲離所時間等資料,專案簽請所部長官核准。
2、填具「本所廠商加班(假日入所)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分支計畫主持人核准,並會知秘書室後,依本所門禁管制規定入、離所。
二、請各單位宣導周知,並確實督促所屬同仁及廠商來賓遵循。
本案承辦人員、電話:秘書室蔡銀藝,分機2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