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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現行廠商工作證之管制如下:

(一)至本所洽公、訪談、開標、施工之廠商,應依規定程序辦理換證,並持核發之通行證刷卡入、離所,離所時至會客室繳回證件,取回個人證件。入、離所需有本所人員陪同。

(二)與本所訂定採購、維修或簽訂合約6個月以上(含年度開口合約)之廠商可申請廠商工作證,入所前至會客室領取廠商工作證後刷卡入、離所,離所時至會客室繳回廠商工作證。入、離所毋須本所人員陪同。

二、     鑒於本所係管制區,持用廠商工作證之廠商入所後之實際工作地點及情形應嚴密掌控,以避免產生本所安全維護漏洞。為兼顧本所安全維護及維持長期合作廠商入離所簡化程序,特訂定「廠商持用本所廠商工作證簽認紀錄單」,持用廠商工作證之廠商入所後,應確實填寫工作事由、起訖時間,並請單位履約人員簽章確認,工作結束後30分鐘內離所,並將紀錄單繳回會客室備查。

三、請各單位宣導周知,並確實督促所屬同仁及持用廠商工作證之廠商遵循。本案承辦人員、電話:秘書室蔡銀藝,分機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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