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所物品管制規定。
發佈者: 何梅新一、依據本所門禁管制要點第三點第五項規定,來賓、廠商離所時攜出之各類物品(含工作器具)無法證明廠商所有時,單位應開具放行條,送交值勤員警檢查後放行。
二、物品管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如下,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
(一)廠商離所攜出物品未開具放行單:經研判係廠商、新進同仁未熟悉規定所致,請各單位協助加強宣導。
(二)開具放行單之單位承辦人員僅限本所員工、約聘僱人員及研發替代役人員,專業支援人力及駐點人員不得開具。
三、上述放行單格式,請至本所網頁下載【研支單位/秘書室—表單下載/事務科表格/門禁證件相關/4-4來賓廠商財物攜出(入)放行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