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宣導/公務機密不留意,對人對己都不利
發佈者: 吳筱婕
一、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可以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活動,應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嚴防洩漏我國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資訊,並對境外人士的要求提高警覺,多一分小心,多一分安全喔!
二、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若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虞,應立即通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
三、機密保護-保防宣導微電影(法務部調查局)(直接點選觀看)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如下:
第32條:
(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5項)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項)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3條:
(第1項)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5項)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項)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4條:
(第1項)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5項)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項)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