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1號函辦理: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之評選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11月1日起,啟用採購評選委員滿意度評量功能。
二、採購案件適用於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評分及格最低標且決標日期為108年11月1日以後者,請於簽辦評選會議結果時,併同敘明對出席評選委員滿意度,如經評為「不滿意」者,須一併敘明不滿意理由,俾利採購單位(管理科)完成登載作業。
三、本室已將簽辦評選會議結果之簽呈範例置於本所首頁/更多服務/採購專區/最有利標 項下,請同仁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