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從而,本所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 評選委員名單以公開為原則,例外如有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之必要,請購單位於採購申請單「請購理由」內敘明並經鈞長核定後,始得不予公開。
- 如欲將委員名單公開前,請購單位宜先告知評選委員將名單公開之事宜,如委員不同意擔任委員,始得找尋備取順位之委員。此外,委員會確認成立後,須將「委員同意書」及「委員名單」一併交由管理科公告之。
委員名單於公開前,仍為保密階段,故仍須使用「評選委員封」陳核,以避免有洩密之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