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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參考附件)

另外,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參照),亦請相關同仁注意之。

                   

參考法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 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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