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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更正重發)轉知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如附件資訊。
2.修正原處理原則第五條:「…應盡力駁斥或避免被扭曲為「中國臺北」…」之誤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