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轉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發布
發佈者: 鄭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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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10 五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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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放寬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故增訂旨揭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除得兼任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職務外,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機關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檢附「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
4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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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總說明.docx
23 kB
2016-05-10 15:41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docx
16 kB
2016-05-10 15:40
第四條修正條文.doc
30 kB
2016-05-1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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