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鑑於近來有公務機關發生火災致生損害,請各機關依行政院訂頒「安全管理手冊」等規定維護辦公廳舍電力設施,以降低電氣火災風險。
二、「安全管理手冊」第4章「火災防護」、第15點「火災預防措施應注意事項」、第2款「電力設施」規範如下:
(一)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二)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三)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四)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三、請各館舍負責人配合辦理。
聯絡人電話:蔡紫文(24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