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使命:
以核安、核後端、核醫製藥與民生輻射應用、新能源與跨領域系統整合等為發展主軸,實現低碳社會及增進民生福祉。
願景:
成為全國最值得信賴的原子能研發機構,發展核安、核後端、民生輻射應用與綠能科技等關鍵技術。

會員評等: 0 / 5

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
 

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規定」補充說明案。

一、前開函文揭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

二、但依據政府採購法令明確規定,機關辦理遴聘機關現職人員擔任採購案件評選委員,該公職人員需具備1、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2、需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3、需就該採購案之評選結果負相當之責任。

三、基於上述機關現職人員獲選任為採購案件評選委員之考量要件,就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的擇定範圍,實具有特定性及具有機關代表性。故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認定有與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要件相當。

4月 199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Joomla templates by Joomlash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