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宣導/洩密案例分享(三)
發佈者: 吳筱婕摘自臺北市政府洩密及違反保密案例彙編
案例1:公務機關遭詐騙洩漏失竊汽機車資料
一、案情摘要
100年7月間,某分局員警A接獲一名自稱該分局偵查隊巡官電話,表示查獲贓車解體工廠及許多失竊車牌,因系統無法連線,請A代為集中查詢多筆車籍,A即依照查詢多筆失竊汽機車資料,並於電話中告知該男子上揭車輛之車主姓名、失竊地點、車主電話,惟事後A察覺有異,致電向偵查隊查證始發現並無此人,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念其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且深表悔悟,爰依職權予以緩起訴處分,而A之行政責任則經考績會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刑法第132條第2項。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公務資訊系統使用者法治宣導,得整理相關洩密案例,提高使用者之警覺。
2、他人查調資料應符合機關之公務資訊使用規範,或得以文書為證。
3、機關得訂定公務資訊查詢紀錄登載規定,遇有未依規定登載而查詢情形應檢附相關文件說明,以避免非法查詢甚至洩漏個資情事發生。。
案例2:未隱蔽陳情人個資即傳真被申訴單位處理
一、案情摘要
101年3月間,民眾B小姐透過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反應某國小鼠類出沒,影響環境衛生,希望學校處理。臺北市政府甲機關承辦人A遂電知學校陳情事項,並將載有「B小姐」等足以辨識陳情人之資訊反映內容傳真該國小,以致B小姐後來至學校送小孩上學時,遭學校行政人員向老師反應係渠向市府投訴。
二、涉及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70條。
2、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73點第3款。
3、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0點。
4、「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話務服務作業規範第8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3款規定,檢視是否有保密必要而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辦理。。
2、人民陳情案件若經檢視非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仍應於辦理時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將載有足以辨識陳情人之資訊隱去,避免有洩漏陳情人身分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