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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公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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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09 四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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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如附圖)。
二、依據原能會轉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辦理。
三、如有疑問請洽秘書室連絡人:傅鋆分機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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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來文.pdf | | 53 kB | 2019-04-09 15:51 |
附圖.docx | | 23 kB | 2019-04-09 1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