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會議紀錄中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發佈者: 廖明珠一、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如附圖)。
二、依據原能會轉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辦理。
三、如有疑問請洽秘書室連絡人:傅鋆分機2302。
一、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如附圖)。
二、依據原能會轉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辦理。
三、如有疑問請洽秘書室連絡人:傅鋆分機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