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文系統「展期申請」配合事項。
發佈者: 廖明珠依據原能會111年度事務工作檢核結果及建議改進意見,有關文書處理部分,說明如下:
一、展期申請超過30日,應送權責長官核准,不可由組室主管決行,據此,本所公文系統現已完成修正,公文展期申請決行層級說明如下:
(一)10日以內:科長、計畫主持人決行。
(二)11~29日:單位一級主管及副主管決行。
(三)30日(含)以上:所本部主任秘書或督導副所長決行。
二、其他檢核意見:建議如遇繁雜案件經評估需辦理30日以上,應於原件處理期限屆期前(例如:最速件:1日、速件:3日、普通件:6日),依規定提出專案管制申請。
三、本案聯絡人:秘書室文書科曾敏理小姐 分機2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