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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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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06 五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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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主題:重申公務人員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請審慎以避免觸法。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 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等,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者,不在此限(即:不得超過10%)。
- 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復查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爰公務員如違反前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並移付懲戒。而所謂「先予撤職」按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函係先行停職之意。
二、審計部刻正全面清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發現部分人員具有公司負責人、董事身分,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須予懲處等節,爰再次重申以免本所同仁誤犯旨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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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主題.docx | | 16 kB | 2015-05-06 1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