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所適用勞基法同仁,自本(105)年8月1日起依該法第36條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請各單位確實配合辦理(註:違反規定者依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查勞動部令業已廢止勞基法36條有關雙週彈性例假之函釋規定,爰自本(105)年8月1日起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是以,勞工不得連續上班7日以上。
二、為確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管理本所適用勞基法同仁(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人員、專業派遣人力、技工工友)之工作時間,因應做法如下:
(一)自本年8月1日起,各單位不得指派是類人員星期例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兩日連續加班或公出(差、假),必須應有1日為例假休息。請各單位務必依規定審慎檢視其差假指派。
(二)請各單位重新檢視8月份起之輪(值)班人員班表,並於7月29日中午前將檢視修正後之輪值班表送本室彙陳所長核閱。
三、依勞基法第79條,違反規定者依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