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五一勞動節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次日補假一日,及若需出勤者,其處理方式
發佈者: 陳文祺一、本(105)年5月1日(星期日)勞動節適逢星期例假日,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包括工友、技工、駕駛、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及派遣人力)依規定順延至5月2日(星期一)補假一日。
二、前述人員如因工作需要無法補假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於5月2日當日到所上班者,請於本所彈性上下班時間內(07:30~18:00),依一般上下班方式刷卡,系統再依實際刷卡時間(扣除12時至13時之午休時間)給予勞補時數或一日工資(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人員經費由各單位預算支應)。
1.彈性上下班時間內(07:30~18:00)之實際上班時數:
(1)選擇補休者,請於次日起6個月內以勞補方式補休完畢。
(2)選擇一日工資者,請填具「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105年5月2日上班給與一日工資名單」,由單位統一彙整,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並於4月26日前送人事室。
2.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外之工作時數(最多4小時):
(1)請於電子差勤系統繕填加班單。
(2)另刷加班上班卡(按3後再刷卡)及加班下班卡(按4後再刷卡)。
(二)於5月2日奉派公出、公差或公假(不含不得結報膳雜費之公假),依實際執行公務時間給予勞補時數或一日工資。
1.選擇補休者,請於次日起6個月內以勞補方式補休完畢。選擇一日工資者,請填具「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105年5月2日上班給與一日工資名單」,由單位統一彙整,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並於4月26日前送人事室。
2.執行公務超過8小時部分,請另於電子差勤系統繕填加班單(得擇領加班費或補休),並於事後提供當日之工作證明(請註明加班起迄時間)送人事室據以登錄加班起迄時間。
(三)適用勞基法人員如欲運用勞補時數者,請於5月3日起至電子差勤系統辦理補休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