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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104年12月7日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法案尚未完成立法,並未確定自106年起實施

銓敘部表示:本(12)月2日總統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及第11條(該2條之修正,僅單純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但在網路、手機電子通訊軟體(line)間卻流傳「公務人員退休法已經修正完畢,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將自106年起大改革,105年以前可以退就退,因為不溯及既往」等錯誤消息,該部特別作了下列澄清說明:

一、關於類此「年金改革法案已經修正通過」的錯誤消息,銓敘部過去即一再重申,該部為配合政府推動退撫改革,提出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原訂自106年起實施並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以下簡稱退撫改革法案),提經考試院於102年4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但目前該法案只完成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初審,至今並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立法院本會期若未完成該法案之三讀程序,將因屆期不續審之規定而退回銓敘部重新提出。

二、該消息敘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自106年起會有極大變化」的說法,主要仍以銓敘部前述102年提出的調整方案為立論基礎,但在退撫改革法案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前,此項說法自非正確。尤其,所提「105年前可退就退,因為不溯及既往」的說法,更明顯與事實不合。事實上,銓敘部為了解決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產生的退休制度問題,並顧及現職與已退人員間權益之衡平,該部過去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不論是現職或已退人員,凡具有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年資者,均一體適用。因此,就退休基本保障而言,在面對未來退休制度改變調整時,任職年資長者,必定仍較年資短者更具有保障,從而現職公務人員確實無須因制度調整而提早辦理退休。

三、至於本月2日總統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及第11條,主要是應考試委員和立法委員提案,認為該條文中原列「殘廢」用詞,語帶貶抑,應予修正。銓敘部因此配合提案修正,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失能」用語,同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條文,僅單純將原列「殘廢」用語,改為「失能」,完全與退休制度改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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