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公出與公假如何區分。
發佈者: 王寵皓邇來有同仁反應公差、公出與公假應如何區分,讓人資處為你說明如下:
一、公差:同仁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一定之任務。如執行檢查、稽查、採樣及業務宣導等任務。
二、公出: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惟公出通常指到達服務機關(構)上班後下班前,短時間外出處理公務,不涉及雜費報支。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三、公假
(一) 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明定的11款情形,如符合前開各款情形,且屬公差性質者,或公務人員經機關派遣公差,合於公假規定者,依銓敘部95年4月27部法二字第09526059912號函規定,均以公假登記,並加註具公差性質。
(二) 下列常見事項應以公假登記(需檢附相關證明,於一段期間例行性請假者,如於學期內每週固定時間請假進修,至少於最初請假時檢附相關證明。)
1、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如參加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訓練與研習及進修學位或學分等。
2、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如研討會、研習會、期末報告會議、工作會議、展覽活動、備詢等。
3、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如參加機關自辦之展覽活動等。
四、至於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因目前本院差勤系統設定僅能以「公差」申請,未來洽請綜企處協助修正該系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