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自本(112)年3月20日起,快篩陽性同仁改採「0+n自主健康管理」,差假別請以「新冠病假」申請,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本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3月9日公告防疫鬆綁新制,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宣布如疫情穩定,自本(112)年3月20日(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爰本所相關配套措施將配合修訂如下:
(一)、同仁自採檢日(第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得依快篩陽性等證明改請「新冠病假」或居家辦公,前述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又中重症人員經醫療院所通報隔離,仍得依隔離通知書核予公假。第6日起至第10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陽性持續居家辦公,快篩陰性即解除自主健康管理並返所上班。
(二)、同住親友確診或入境者取消自主防疫規定,原本所7天自主防疫上班時間全程配戴口罩之規定,配合本所放寬室內戴口罩規定,除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仍應配戴口罩外,其餘由同仁自主決定,惟同仁若有症狀者,仍應立即快篩,快篩陰性持續上班,快篩陽性應立即就醫。
三、檢附人事總處本年3月14日原函影本及請假圖卡說明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