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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
 

一、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略以,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旨揭解釋令所稱「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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