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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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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15 二月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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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略以,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旨揭解釋令所稱「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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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20119令.pdf | | 77 kB | 2023-02-15 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