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係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計算,請查照轉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係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計算,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