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轉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檢附來函及修正規定等相關資料如附件,請查照。
發佈者: 邱永霖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轉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檢附來函及修正規定等相關資料如附件,請查照。
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轉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檢附來函及修正規定等相關資料如附件,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