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及違規查察規定摘要:
一、員工同仁及來所外賓、廠商所屬汽(機)車入所後,應停放於本所規劃之停車格內,機車停放停車棚(格)。
二、洽公停車位不得長時間停放,非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車輛,不得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三、違規處罰:
第1次違規,情節輕微,且能迅速改進者,勸導後不處罰,列冊送請單位主管告誡。
第2次違規,列冊所內網頁公告,並吊扣本所機動車輛通行證2個月。
第3次違規:屢勸未盡改善,吊扣本所機動車輛通行證1年不得再申領。
其他違規事項若嚴重足以影響所區安全事項,或不服取締,態度惡劣者,另案簽核,註銷車證或不得申證。
四、本所機動車輛第1次違規公告,係提醒入所車輛遵守規定,以免受罰,造成不便。
五、有關停車紀律,秘書室持續配合保警中隊加強查察舉發,違規者依「本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及違規查察規定」辦理,請同仁共同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