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內容詳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住宿費列支標準簡任級以下人員(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調高為2,000元,仍須檢據覈實報支。
三、有關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其中經費結報系統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開發之系統,非本所差勤結報系統及預算管理系統,故本所同仁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如當日往返可免檢據結報。
四、同仁結報國內差旅費應本誠信原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