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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表前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以107年7月3日主預字第1070101540號函修正在案(如附件1),茲經重新檢討再就油電混合動力車自108年度起停產及108年度仍可購置燃油車等因素,配合修訂相關費用項目基準及修正對照說明欄內容(如附件2),相關檔案如附件,承辦人:崔小霞,分機: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