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修正「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
發佈者: 崔小霞一、本次主要修正且與本所相關之內容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為應事實需要有收納所管歲入或須辦理歲出支用時,應比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三點之程序編送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其暫列數原則應與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相符。
承辦人:崔小霞,分機:2416。
一、本次主要修正且與本所相關之內容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為應事實需要有收納所管歲入或須辦理歲出支用時,應比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三點之程序編送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其暫列數原則應與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相符。
承辦人:崔小霞,分機: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