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國外出差期間租車費報支規定,行政院於106.10.31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六、十六及十七點並自106.11.1起生效,本室已另案函轉本所各組室據以辦理。
二、行政院90年4月27日台九十忠授字第03951號函及89年3月31日台八十九忠授字第06495號函,有關國外出差租車費報支規定函示依行政院106年11月6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579號函自106.11.6停止適用,請查照。
三、相關規定已上載本所網頁/研支單位/主計室/法令規章/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請同仁自行上網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