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發佈者: 崔小霞一、有關原能會函轉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如附件)一案。
二、查首揭籌編原則與本所有關之事項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原則:
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落實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二)政府收入原則:
1、政府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機關,由財政機關會同主計機關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2、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確實檢討調整編列。各地方政府應積極開闢自治財源,補助收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定之金額,核實編列。
(三)政府支出原則-預算員額之規劃:
應分別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行政院所定員額管理規定,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人力,並適時檢討待遇福利及教育訓練等人事成本。
(四)政府支出原則-車輛配置及車種:
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五)政府支出原則-租賃公務車輛:
鼓勵租用油電混合動力車、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並應以實用為原則,力避奢華車款,且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優先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公務車輛,支援各項公務所需。
三、本所107年度預算案擬依上開籌編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