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修正主要增列「........,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詳附件螢光筆註記)。
二、有關本案增列條文第2項內容,將擬由本室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另將來文及其附件公告於所內網頁,以利本所各單位籌編及執行爾後年度預算時遵循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