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員工汽車通行證換發作業
發佈者: 廖明珠本所員工汽車通行證自本(108)年10月21日起全面更新,相關換發作業說明如下:
一、換發期間:本(108)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月31止。
二、換發地點:
(一)請同仁於上述期限內持舊汽車通行證向各單位承辦人員(舊證統一收集後送繳秘書室),辦理換發新汽車通行證事宜。
(二)逾期請持舊汽車通行證至060館2樓210室辦理換發作業。
三、舊汽車通行證使用至本(108)年10月31日止,爾後不得再持舊證出入本所大門,違者由本所保警中隊沒收舊證送交秘書室。
四、本次未申請換發新汽車通行證者,本所將註銷原申請資料,同仁爾後若有是項需求者,請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本案承辦人姓名、電話:秘書室事務科周映汝(分機2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