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工友(含技工、駕駛)於休息日申請加班方式。
發佈者: 何梅新因應勞基法第24條及第36條規定之修正,有關本所工友(含技工、駕駛)於休息日申請加班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加班應儘可能利用週一至週五夜間時間,避免於休息日來所加班。
二、因工程施工需監工等必須於休息日至所加班,應提前請廠商先行預估工作時間,據以填具加班時數;若實際工作時數不足或超過時,均應請廠商出 具證明。
三、如遇升(降)旗…等臨時且非技術性之加班,應儘量指派職員參與。
四、若遇緊急或特殊情況需臨時加班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
五、所長駕駛依所長行程安排之實際狀況配合加班。
六、除勞基法第84條之1所列工作者外,其餘人員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不得超過46小時(含平日及休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