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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36次委員會議(擴大會議),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為符合相關規定,即日起辦理資通訊產品採購時,應檢附「資通產品採購資安規範」並依規範辦理。
本規範所稱資通訊之定義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規定,係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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