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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旨在放寬從事研究人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其基於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及持股者,得分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以利產業創新及推展科技發展。

二、另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已排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既已不受兼職及持股限制,即無「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本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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