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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09年12月23日生效。

二、前揭注意事項係為因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而訂定,爰前開人員於赴香港或澳門,或於香港或澳門轉機時,請留意並配合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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