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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附件1),公有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處分(包含權利變動、增建、修建、改建、補強或拆除等)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二、查所內館舍自本(108)年12月7日起將陸續達興建完竣50年(附件2),爰各館舍使用及管理單位如有上述情形,請通知秘書室管理科,以利向主管機關申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三、聯絡人:周承禹(分機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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