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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履約承辦人員通知承攬廠商(全時在所工作人員),指派專人定時負責量測體溫二次,並應記錄備查。
二、履約單位承辦人員應定時查閱紀錄,發現全時勞務承攬人員體溫超過攝氏38℃,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並作成紀錄,並陳報主任秘書。